(一)第十五點:修正第四款,定明申請機構應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以利結算費用及審核。
(二)第十九點:為保障懷孕之計畫執行人得以兼顧生育及研究,爰修正本點,說明如下: 1.第一款新增得申請保留研究之期限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2.修正第二款定明得依提前返國或分段執行方式,擇一辦理,並新增第一目序文及第二目申請分段執行之期限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三)第十點附表:爰修正附表中數額級距,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