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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部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案修正內容略以:

(一)第二點:

1、茲因本要點申請案之受理對象為申請機構非申請人個人,係指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爰增訂第一款,明定申請機構之資格。

2、現行第一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二款,考量本要點獎勵之申請方式係由申請機構彙整造冊符合資格之博士生申請資料向國科會提出申請,爰修正第二目、第三目,將申請人修正為博士生,以符實務作業。

3、現行第二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三款,並修正申請人為博士生,理由同說明二。

(二)第三點:刪除申請人之相關文字,理由同前點說明二。

(三)第四點:

1、第一款序文、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二款,修正「申請人」為「博士生」,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2、考量本要點係獎勵博士生專注於論文撰寫,以提升論文品質,非執行研究計畫,爰刪除第一款第七目至第九目有關研究計畫之相關文字。

(四)第五點:參照國科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獲獎人名單由國科會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並公布於國科會網站,不再另行通知未獲獎者,爰修正第二款為核定公布「獲獎名單」。

(五)第六點:

1、為培育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究人才,以提升學術研究品質,並為鼓舞獲獎人儘早完成學業,爰修正第二款,就獲獎人於獎勵期間結束後一年內完成應繳文件資料者,增訂得再予獎勵之規定。

2、考量獲獎人兼顧學業及育嬰辛勞,同時呼應國科會對科研人員生育支持措施,納入獲獎人因生育,每一出生數可延長資料繳交期限三年,爰增列第三款。

(六)第七點:

1、考量物價上漲及獲獎人學術生涯艱辛,尚須於研究及生活上取得平衡,無須限制獲獎人支領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兼課或其他兼職之工作酬金、研究津貼等,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一目,現行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一目至第五目。

2、為符本要點培育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並鼓勵獲獎人積極取得博士學位之獎勵宗旨,爰刪除現行第二款中有關繳交博士學位論文及相關資料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七)第八點:鑒於博士學位係依學位授予法而授予,如博士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或研究倫理之情事,係由主管機關教育部管轄,爰修正第八點,增列博士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或研究倫理等情事,經主管機關查證違反屬實者,繳回獎勵金。

(八)第九點:本點新增,為落實獎勵績效追蹤,定明申請機構須定期盤點獲獎人畢業情形,並同時考量獲獎人辦理離校相關作業時程,申請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回報本會,爰增訂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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