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補助】本校114年度跨國研究補助計畫徵件,申請截止日為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
為促進屏東大學研究團隊與其他國家研究團隊(或中心)在學術發展之合作,並鼓勵本校教師與境外(不包括大陸或港澳地區)簽訂學術合作協議,特辦理本計畫。期許透過校內資源的挹注,培養屏東大學跨國研究團隊進行國際學術合作之能量。
一、跨國學術研究
(一)申請資格與條件:
本案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總計畫主持人,並邀請校內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子計畫主持人。
總計畫主持人需負責一子計畫,每個申請團隊需有三個(含)子計畫以上,以團隊方式申請。
總計畫主持人與子計畫主持人近五年(109年-113年)內(含)需要一件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學術型專題研究計畫(含)以上或有執行其他中央部份跨國研究計畫經驗者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方得申請。
近五年內(109年-113年)執行本校研究發展處補助計畫未完成結案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性質:跨國學術研究團隊
(三)補助經費:每案以新臺幣30~50萬元為原則,並以經常門及國外差旅費為原則。經費編列可依據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以業務費、工讀費(須具學生身份,工讀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可補助計畫團隊移地研究出國費用(國外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但研究主持費、研究設備費等不在補助範圍之內,且計畫主持人(含共同及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講座鐘點費,補助經費以學術委員會核定為主。
(四)計畫構想書:計畫構想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依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格式撰寫。須附上合作團隊(或中心)之合作意向書。
(五)成果報告:執行期滿後須繳交下列文件:
1.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須繳交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2.執行期滿後一年內須繳交下列相關資料至少一項:
(1)向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或其他中央部會提出跨國研究計畫申請之證明。
(2)與國外研究團隊合作投稿期刊論文之證明。
3.計畫團隊須至少有一位教師於計畫執行期間到執行期滿後一年內選一門課程進行英語授課。
(六)其他:
1.每案合作國家數量不限,至少一國,以姊妹校為主;若非姊妹校,則需提出合作教授學術表現及簽署之合作意向書等佐證資料,供委員會審議。
2.計畫團隊移地研究以寒暑假為原則,每人以1次為原則。
3.計畫主持人五年(109年-113年)內曾申請校外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未獲補助者,或曾執行校外國際學術合作計畫者優先補助,須檢附國際學術合作之相關證明。
二、邀請境外簽約學校學者短期訪問研究
(一)申請資格與條件:
本案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近五年(109年-113年)內需主持至少一件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學術型專題研究計畫(含)以上方得申請。
近五年內(109年-113年)執行本校研究發展處補助計畫未完成結案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性質:邀請簽約學校學者短期訪問研究。受邀學者需:
1.近五年內(109年-113年)有相關計畫。
2.於本校進行至少一次公開學術演講(於受邀期間辦理)。
3.與計畫主持人進行合作研究計畫(於受邀期間辦理)。
(三)補助經費:每件計畫亞洲地區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亞洲以外地區以新臺幣12萬元為上限,補助件數依據當年預算而定。經費補助項目包括:(1)經濟艙往返來回機票以一次為限;(2)受邀學者生活費每日以新臺幣1,500為上限;(3)業務費、工讀費(須具學生身份,其中工讀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但研究主持費、研究設備費不在補助範圍之內,計畫主持人(含共同及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講座鐘點費,計畫主持人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受邀請人之所得稅。
(四)計畫構想書:申請人請填寫計畫構想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受邀學者訪問研究期程至少7日(含)以上。
(五)成果報告:執行期滿後須繳交下列文件:
1.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須繳交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2.執行期滿後一年內須繳交下列相關資料至少一項:
(1)向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中央部會或其他單位提出跨國研究計畫申請之證明。
(2)與簽約學校受邀學者合作發表期刊論文。
(3)與簽約學校受邀學者合作發表國際研討會之論文。
(六)其他:
1.每案邀請之簽約學校學者人數以一人為原則。
2.邀請簽約學校學者來訪以學期中為原則,以增加校內師生與學者互動之機會。
三、計畫作業時程:
(一)申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
(二)公告核定日期:另行公告
(三)計畫執行期間:核定後至12月20日
四、受補助者未依規定辦理結案,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五、計畫構想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於114年2月24日前送至研究發展處學術發展組,以利提送學術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