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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第十一點:爰第三款有關申請人得延長研究績效或成果年限之計算方式,修正為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如生育雙胞胎,出生數為二人,得延長四年,以此類推),以合理評價個人實質的研究表現。
2.第十八點:
(1)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不再按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方式區分經費結報應附文件,均為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辦理,並列為第一款規定。
(2)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支用單據之整理,因與經費結報無涉,爰移列至本次同步修正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
3.第十九點:配合政府修正「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名稱為「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第一款「敏感科技」修正為「國家核心科技」。
4.第二十四點: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5.第二十五點:第一項「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理由同修正前點說明。

(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因規定包含列支標準及其他事項,爰刪除「之標準」文字,以符實際。
2.第七點:爰「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3.第八點:現行規定第十點第二項管理費支用單據之處理,為補助款項帳務處理之規定,爰移列至第二項後段,其中「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理由同修正前點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4.第九點:科技部核定之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如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為更明確定義應繳回範圍,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係依核定之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繳回。
5.第十點:
(1)第一項本文有關經費結報辦理期限已明定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爰無須重覆規範;另配合本次同步修正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經費結報為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辦理,故一次核給多年期之研究計畫已無須將原始憑證送回科技部,爰但書規定亦予刪除。
(2)配合本次同步修正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其中現行規定第十八點第二款第一目補助款項支用單據之整理移列為本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增訂科技部得派員查核之規定。
(3)第四款第一目「支出憑證」、第四目及第五款「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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