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女性計畫主持人可能因懷孕、生產或育兒等因素,致使個人研究規劃無法配合,現行計畫申請期程,爰增列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以隨到審方式提出申請 。
二、前揭隨到隨審方式每年得申請一件,另考量研究延續性,倘有執行中計畫於期滿前三個月亦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