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點:修正第一款,說明如下:
1、配合實務運作,刪除第二目規定之附表二,並配合附表二之刪除,修正附表一名稱為附表。
2、依現行實務,機票費之補助係依各子目之邀請對象之不同而有不同等級補助,爰將第二目之附表二及有關機票費係以附表二所定為核給上限等文字刪除,並修正第一子目至第三子目,定明補助機票費之艙等。
3、為提升經費運用彈性與執行效益,新增第三目申請機構得於國科會核定之總金額內依補助基準覈實報支之規定。
(二)第九點:為簡化變更程序並落實分級管理,除涉及主要活動變更仍須報經國科會核准外,其餘一般性變更事項授權由申請機構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第二款之線上變更程序,配合第一款修正,僅適用於主要活動變更,爰增列「前款涉及主要活動變更者」之文字,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