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案略以:
一、第一點:將「參與者」修改為「研究對象」。
二、第三點:將「研究執行機構」修改為「研究機構」。
三、第四點:
(一)增列第三款研究對象保護之嚴謹性。
(二)原第三款序號順延至第四款將「研究執行機構」修改為「研究機構」。
(三)同點之「參與者」修改為「研究機構」。
四、第六點:
(一)第二款部份文字修正:將「文本部」直接修改為「本部」。
(二)第三款:將「查核結果(包括意見)由本部公告」,修正為「由本部公告查核名單,並將評估意見函送審查會」。
五、第十二點:刪除「或查核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