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一)增訂被推薦或遴選為候選人不得為大學現任校長之消極資格。(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大學推薦各類科國家講座候選人名額限制。(修正條文第三 條)
(三)明定被推薦講座候選人與學術審議會委員間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應予迴避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條之 一)
(四)配合第三條新增第二項推薦名額外加機制規定,爰修正援引項次。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擔任大學校長,應停止獎助之規 定,並明定適用於一百十五年以後獲獎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諮詢窗口:高等教育司周小姐,電話:(02)7736-5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