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八點: 1、修正第一項序文,因本點申請之經費,均屬業務經費項目,爰將「補助」經費修正為「業務」經費。
2、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揭示之合理調整精神,爰新增計畫主持人得依實際需求申請無障礙措施;另為提供友善托育環境,並增列「托兒服務經費」等文字。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