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主持費及規劃費核給標準表」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配合前揭修正,爰將第二款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得支領主持人研究費、共同主持人研究費之最高額度,修正為依年度徵求公告規定,並於申請時編列,國科會不主動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