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第八點:修正第五款,因本補助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仍需向其他機關(構)籌措不足之經費以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爰刪除現行不得再申請國科會其他補助之規定並新增得由自籌經費、國科會其他計畫經費或其他機關(構)補(捐)助等經費來源支應,以分攤籌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不足之經費。 

(二)第十點: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〇〇一〇一二三七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為使申請機構結報資料呈現完整經費收支情形,並符合行政院上開規定,爰予定明,新增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