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點:
1.為鼓勵研究人員之間共同合作投入研究,提升我國研究量能,並考量各學術領域特性不同部分領域尚需長期累積淬鍊,始得展現研究成果,爰修正申請人繳交績效文件,可視其研究職涯提供個人或共同研究之績效,並取消年限限制。惟兼顧職家平衡原則仍應予維持,爰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保留可於申請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人員整體考量。
2.為免重複獎勵,爰增訂曾獲本會傑出研究獎者,再次申請本獎項時,則僅能繳交自獲獎年度申請截止日後之績效文件。
3.配合鼓勵共同合作投入研究,各學術處規定之相關表件同步修正格式,納入個人或共同研究之績效欄位,併予敘明。
(二)第九點:配合第四點修正,為鼓勵研究人員之間共同合作投入研究,提升我國研究量能,針對同年度以相同之共同研究成果之關鍵貢獻向本會申請者,倘經審查確為傑出,並獲推薦同時獲獎,得額外核給名額,爰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獲獎人數上限修正為原則性規範,以保留獲獎名額彈性。
(三)第十二點:配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新增曾獲本會傑出研究獎者,申請人應繳交自獲獎年度申請截止日後之績效文件,爰審查評分範圍無需另行規範,刪除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