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作業要點」等3案部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作業要點:
1.第五點:
(1)為保障懷孕受補助人得以兼顧生育及研究,爰於第一款新增但書規定,明確受補助人懷孕者之補助期限,得申請分段執行或保留受補助資格。
(2)參考主要國外研究機構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最低薪資標準,爰修正第二款補助公費之額度,並定明本項補助公費為部分補助性質。 
(3)第四款調整內容順序,並新增但書規定,載明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特殊事由並事先經本會同意下,得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公費。 
(4)修正第五款第一目,定明國外研究期間懷孕,得提前返國,並於取得博士學位七年內,經國外指導教授同意下,在原核定總補助期限內,得申請分段執行。並刪除國外研究未達規定總日數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公費及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得再次提出申請之規定。並新增第三目定明懷孕受補助人申請分段執行或保留受補助資格之變更申請及執行事項。 
2.第七點:修正第二款一目, 明定每年辦理一次, 辦理期間以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中午十二時為原則,以保留辦理期間之彈性。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
1.第五點:為保障懷孕學員得以兼顧生育及研究,爰於第一款新增但書規定,明確學員懷孕者之補助期限,得申請分段執行或保留受補助資格。
2.第六點:
(1)修正第一款,明定本項補助公費為部分補助性質。
(2)新增國外研究總日數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及未滿約定期間返還補助公費之規定。
(3)新增但書規定,定明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特殊事由並事先經本會同意下,得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公費。 
3.第七點:修正第一款,明定每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以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為原則,以保留辦理期間之彈性。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
1.第六點:參考主要國外研究機構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最低薪資標準,爰修正第三款補助公費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