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點:
1.考量多數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每年均定期辦理學術活動,並有長期規劃之需求,爰修正第一款新增申請機構得申請一年至三年期計畫。
2.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申請機構每年限申請一件計畫,另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十一點:本點新增,配合第六點新增多年期計畫之申請,爰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多年期計畫申請內容、核定方式及進度報告繳交之相關規定。
(三)第十二點:
1.考量申請機構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即據以執行並有經費支付需求,爰增訂第二款經費撥付方式,申請機構得衡酌執行情形,採全額先行墊付或先請撥後結報等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2.因先請撥後結報之經費撥付方式可能產生結餘款,爰於第二款第二目定明補助經費如有節餘應如數繳回。
(四)第十三點:第三款增訂申請機構應妥善存管支用單據之相關規定,理由同修正第一款說明。現行第四款移列修正第二款,並增列未完成報告繳交者不予撥付經費之規定,俾利遵循。
(五)第十四點:點次變更,為與多年期計畫其中進度報告有所區隔,爰調整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六)第十五點:點次變更,支出憑證修正為支出單據,理由同修正第十三點之修正說明。
(七)第十六點:點次變更,為強化管理,增訂第五款,定明申請機構如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之相關處置規定。
(八)第十七點: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