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八點:增訂第二款,為培育儲備基礎科學人才,提供學生適量經費購買研究所需材料,補助經費增列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
(二)第十點、十一點:配合第八點增列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之補助經費項目,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十二點:為促進研究成果分享,第二項增訂延後公開完整報告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滿後,完整報告將自動公開。
(四)第十四點:
1.補助經費項目包含研究助學金、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考量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學生,其性質與補助學校執行計畫有別,學生執行計畫如有結餘,結餘款應如數繳回,爰修正第一項。
2.第一項規定改以收支明細報告表辦理結報即可,爰刪除印領清冊之相關文字,並增訂第二項,明定申請機構落實單據存管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