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科技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資格條件。
(一)新增第十點: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二)新增第十一點: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三)新增第十二點:具投資國外新創或科技部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四)新增第十三點: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公文.PDF
科技部公告.pdf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odt
檢核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