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第十點:考量針對擔任特定職務(如講師、主治醫師)或醫藥相關人員從事研究工作須滿一定年限始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其起聘之日尚不具計畫主持人資格。第一款爰申請期限起算日增列「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避免縮減此類人員首次申請計畫之期限。
(二)第二十六點:
1.第三款:爰配合科技部修正「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改名稱為「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
2.第六款:明確規範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之範疇包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
3.第七款:增列此款,對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課以應詳實接露近三年執行計畫資訊,並應配合科技部執行業務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且新增未詳實接露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