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修正內容略以:
(一)第二點:現行規定之主辦機構即為申請機構、執行機構,故修正用語並刪除「主辦機構」之文字。
(二)第三點:本點新增,明定向申請機構提出申請之會議主辦人資格條件。
(三)第四點:科技部辦理之研討會包含雙邊學術研討會及依政策規劃之研討會,為符實際需求並增加執行彈性,修正第五類研討會之內容。
(四)第五點:依歷年徵件公告,新增第二款外籍學者參與國家數之規定。
(五)第七點:新增第二款,鑑於實務上每期實際申請案件數量多寡會影響審查作業所需時間,不易統一日期公告審查結果,爰明定審查作業期間以符實際。
(六)第八點:
1.新增第二款,明確規範本案經費專款專用,及申請機構支用經費原則。
2.現行規定第六點有關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部分整併移列修正規定第四款,明定補助經費之支用須符合之法令規定。
3.新增第六款,基於政府資源有限及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爰明定已獲科技部其他補助案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七)第九點:
1.新增第一款,明定獲補助案件非經申請機構報經科技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之規定。
2.增訂除註銷申請外,各項變更內容皆應於會議舉辦前提出申請之規定。
(八)第十點:
1.修正第一款,係依現行實際執行作業明定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補助,俾利遵循。
2.新增第二款,明定受補助機構補助款支出憑證辦理法源依據。
3.增訂辦理結報應檢具之各類文件,且分就經費補助有無本部以外來源予以明定,爰分列為二款規定。
(九)第十一點:
1.現行規定第四款移列第二款,並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刪除「論文集」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2.新增第三款,以明確賦予本部預算之執行能因應立法院審議結果彈性調整之依據,明定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3.新增第四款,明定以視訊會議舉辦研討會之規範,以因應數位化時代改採線上視訊會議之需求。
(十)第十二點:本點新增,為避免本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