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三點: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三目係規範多年期計畫之各年度所需經費得依立法院審議情形進行調減,考量單年期計畫之經費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先行辦理,恐衍生執行爭議,故將多年期計畫及單年期計畫皆為相同處理方式,爰移列至第十六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科技部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因應立法院審議情形有一致性處理方式。
(二)第十六點:增訂第二項,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科技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按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第十九點: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明定研究成果報告選擇延後公開者,須另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不宜對外公開部分應不予列入。
(四)第二十五點: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之處分包括一項或多項處分,爰第二項第二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另現行規定第七目,有關情節重大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一節,因非屬處分之一部分,爰移列為第三款。